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除直接用于生产的用房外,均属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区按4%配建,县级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修建人防工程面积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且地面无建筑的地下工程,设防区域防护等级可按6B级(含)以上标准执行;(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五)防空地下室的一个防护单元掩蔽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按照第(二)项规定规划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一个防护单元时,应当按照一个防护单元建设。
扩展资料:人防工程的建设注意事项:一、施工前工作建设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经市人防办审核同意后,应按规定办理人防地下室安监、质监、监理等手续。
二、施工准备阶段人防工程的人防专用设备应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定点厂家进行生产和安装;2、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与人防设备生产单位签订购置合同,并复印一份市人防办备案。
建设单位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人防设备厂等有关单位就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预留孔洞的预埋处理(包括战时封堵构件)、密闭措施及人防构件与围护结构(顶面、底板、侧墙、临空墙等)砼浇捣等;3、人防设备要求在浇捣底板前交货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人防设备厂家应提供以下资料:(1)所有原材料包括骨料、角钢、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等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和砼试验报告。
(2)人防构件的检查报告和出厂质量证明书。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之一)三、工程建设阶段人防地下室工程在浇注底板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构件厂并按厂家要求做好预留等措施;2、人防构件(包括门框、预埋件等)安装就位后,在封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厂家进行隐蔽前验收并做好记录,合格后通知市人防办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如下:(1)穿管、套管的预埋密闭处理;(2)门框墙的配筋、洞口的加强筋;(3)门框的安装、锚构件数量、长度、焊缝等是否符合要求;(4)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活门安装;(5)其它预埋件的安装就位;以上各项工程隐蔽构件安装施工均应做好记录,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之一。
3、在人防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关于人防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人防办同意后方可施工。
2、人防工程结构验收要走程序:人防工程在主体土建结构完成后(后浇带封闭为宜),人防区内粉刷之前,在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自评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结构验收,并由人防质监站派员监督结构验收的形式、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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