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并同时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来源。
但因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的教材费、作业本费以及校服费用等仍然需要个人负担,但收取费用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已收的应退还给学生。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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