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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发布施行

综合快讯
导读 据上交所网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提高监...
2024-04-30 20:00:54

据上交所网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深化公开透明理念,更好地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上证发〔2023〕46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针对实践中部分督导对象“带病闯关”,在本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后随意撤销保荐的情况,为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的监管要求,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现场督导指引》明确发行人撤回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本所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第一,增加“随机抽取”的督导对象确定方式,将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第二,明确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强化现场督导中的自律监管。实践中,部分保荐人老问题反复犯、执业质量屡次出问题,个别督导对象存在消极配合等情况。为督促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好核查把关责任,《现场督导指引》明确了从重处理情形,并再次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的,本所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四是提升现场督导透明度。为进一步落实“开门办审核”要求,《现场督导指引》明确本所将通过公布现场督导规则、典型案例、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现场督导工作透明度。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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