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就《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从其规定。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七)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为单位,以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计贷款次数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二)不得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三)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家庭还贷能力系数(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家庭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申请人家庭的月收入。申请人家庭的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为本市规定上限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确定月收入。灵活缴存人的月收入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配偶的月收入,根据其提供的近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月收入。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五、异地贷款
其他城市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其他
(一)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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