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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6%的法律依据(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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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资金占有费是指企业占用资金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资金占用费=借款额X利率X(1-企业所得税率)。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
2024-07-16 13:09:47

资金占有费是指企业占用资金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资金占用费=借款额X利率X(1-企业所得税率)。

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只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单位试行。

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则在所有的国营企业试行。

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列入成本,体现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应承担的基本经济责任。

1981年,县属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后,曾规定上交国家资金占用费(包括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费率为企业国家资金的2‰,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归县财政所有,用于县属国营工交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具体案例介绍:1980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资金管理体制,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

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润额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暂免交纳。

流动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4.8‰。

1982年4月,改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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