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资金占有费是指企业占用资金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资金占用费=借款额X利率X(1-企业所得税率)。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
资金占有费是指企业占用资金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资金占用费=借款额X利率X(1-企业所得税率)。
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只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单位试行。
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则在所有的国营企业试行。
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列入成本,体现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应承担的基本经济责任。
1981年,县属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后,曾规定上交国家资金占用费(包括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费率为企业国家资金的2‰,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归县财政所有,用于县属国营工交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具体案例介绍:1980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资金管理体制,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
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润额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暂免交纳。
流动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4.8‰。
1982年4月,改为3‰。
版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