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所以你的问题关键在于“当庭”是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情况,不知你的案子属于哪种情况。
总之,只要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就可以改变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理由不同意。
反之,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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