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
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被称作国际惯例。
这一国际惯例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
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在寻找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综观世界各国对资本金的规定,大致有三种做法: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
但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法定资本制的特定是:(1)公司资本额应于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明确确定;(2)股东应认足章程载明的所有股份;(3)前两项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4)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由股东认足缴齐后,股份有限公司如要增资,则应经股东大会决定,并需修改公司章程。
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
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
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筹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
正因为如此,许多原本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
但是,授权注册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不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两种资本金制度的折衷——折衷资本金制度折衷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
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
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做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
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
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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