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官网消息,为了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的共识,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日。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合计新增5条,修订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修改第十七条、第七十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沪股通条件。
(二)修改沪股通、港股通股票调整机制。一是沪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入机制;新增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三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出机制;修改第二十四条,明确沪股通股票调整公布时间。二是港股通方面,修改第七十三条,修改港股通股票调出情况,以涵盖小型股指数成份股的情形;新增第七十四条,增加关于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市值测算及调整安排的表述。
(三)增加用语定义。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增加关于股票调整考察日、沪股通股票定期调整生效日等定义。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则中“考察日前”包含考察日当日。
(四)其他适应性修改。由于增加了股票调整考察日的概念,为以示区分,一是将原规则中“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改为“ETF定期调整考察日”,涉及条款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和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二是将原规则中“考察日”改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考察日”,涉及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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