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简称“三表一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下: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货币资金;2.应收及预付款项;3.存货;4.长期债券投资;5.长期股权投资;6.固定资产;7.生产性生物资产;8.无形资产;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短期借款;2.应付及预收款项;3.应付职工薪酬;4.应交税费;5.应付利息;6.长期借款;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及附加;(四)销售费用;(五)管理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所得税费用;(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三)支付的职工薪酬;(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臵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三)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版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