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编辑本段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广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试点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编辑本段范围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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