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属于法律制裁,如果有异议: 《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
不属于法律制裁,如果有异议: 《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书面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决定。
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就是指省的教育厅或者教育委员会等属于省级政府序列的行政部门。
第64条规定,从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如果对申诉不服,可以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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