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1998年7月20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
根据1998年7月20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根据2001年6月1日生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因此,开发商在交付后仍未协助客户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您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相关约定,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以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赔偿其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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