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很多家庭纷纷在房产证加名字,以此作为保护未将名字写入产证一方财产权利的方式。因为,如果婚前...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很多家庭纷纷在房产证加名字,以此作为保护未将名字写入产证一方财产权利的方式。
因为,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上只写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将被确定为产权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加上了名字,就使该房屋成为家庭共同财产,其中的差异不可谓不大。
特别是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姓名的情形,加名字更为公平,也尤其重要。
但是,在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对保护产权就一定有利吗?非也。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特别情况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只会损害自己的权利,对此,购房者应该重视。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
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
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到产证里,该房屋却变成两个人共有了,男方就只享有50%的产权了! 由此可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也要慎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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