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三)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五)开办资金3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中心的具体开办条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局、公安消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筹办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
(三)开办资金来源、验资证明文件。
(四)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开办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房间设置规划。
(六)《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开办申请表》。
(七)餐饮服务许可证(自行配餐的)或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的配餐协议书(不自行配餐的)。
(八)消防查验备案文件。
(九)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十)工作人员健康证。
校外托管中心,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为监护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服务,并为托管中小学学生提供就餐以及休息和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开办校外托管所的条件:第六条、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统称“举办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
第七条、在校外托管服务需求较集中的社区,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社区资源,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托管中小学学生的需要。
第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中心。
校外托管中心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的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
校外托管中心服务要求: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的学生。
服务时间由校外托管中心自行设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服务内容为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
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定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归档管理,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阅。
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安全保障义务:(一)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校外托管中心和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故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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