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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意义(加强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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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
2024-06-28 20:51:52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4)与医药相关的著作权;(5)对外合作中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1]。

  入世后,我国必须履行TRIPS协议关于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义务,我国化学药原料及制剂行业面临着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压,生物药行业面临着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挑战,中药企业也面临着洋中药的大举进攻,以前不少企业所习惯采用的跟踪仿制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甚至不复存在。

近年来医药领域几件有重大影响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和正在迫使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懂得在药品开发和投产之前必须认真地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众所周知,专利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促进药品的创新和开发,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药,但同时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造成专利权人的垄断,抑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从而加重了患者治疗和公众保健的负担。

因此,2001年11月,WTO在亚洲国家卡塔尔首都多哈发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同意TRIPS协议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此后,又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

在国内,当2003年的“非典”肆虐时,广大人民群众也曾面临过健康危机。

因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将会更多地考虑在促进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给真正的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以促进新药的不断产生;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垄断和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为公众合理地利用药品保证健康提供方便。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

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药品,其知识产权当然重要。

但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悬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药品领域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发地带,成为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近年来公布的药品专利申请数据,我国药品专利申请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化学药品专利申请极少。

在化学合成药领域,外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91.6%,其中绝大多数为新化合物专利,而中国人申请的专利不但少,且大多数为制备方法或制剂专利。

二是中药专利申请多然而质量差。

在中药领域,中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97.76%,但是许多中药专利申请仅是罗列处方,缺乏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即使被授权专利,其保护范围也很小。

三是生物技术产品专利缺乏创新性。

在生物制药领域,中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48.46%,但其发明创造性和质量与国外相比,差距仍较大。

这表明,药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制药行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尽快开展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迫在眉睫。

  卫生部有关人士在谈到我国药品研发的现状时,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我国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新药屈指可数,药品知识产权问题就是主要因素之一,因为药品知识产权对保护和激励新药研发起决定性的作用。

当前,我国制药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差,研究水平低,导致众多企业将有限的研发资源集中在低水平、低风险、低收益项目的重复研究上,创新没有成为药品研发的主流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及时启动药品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开展对这一领域的产权保护,确实是高瞻远瞩,利国利民。

  不仅如此,开展药品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对推动我国中医药的发展也极为重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视,而随着这几年汉方药的迅速发展,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在加快这一领域的产权保护与产品创新,当"洋中药"大举进入国内市场时,我们才惊呼"狼"来了。

但能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还为时不晚,毕竟我们在中药理论方面还占据着绝对优势,而且这也有利于我们重新认识和对待中药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的新药保护是保护国外在中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仿制的所谓新药,其目的是保护国内开发者的利益,防止重复开发,避免市场无序的竞争。

既然新药有了行政保护的门槛,就必然阻止其他人的仿制,新药的转让利润就相当巨大。

品种开发的人越少,其利润越大;适应症越广的药品;其利润越大。

举例说明,全国四类新药奥硝唑仅仅三家开发,任何一家的全部转让利润都不会小于1000万元。

假一类新药加替沙星(申报时美国已经上市,实际是二类),全国申报了接近20家,全部剂型(片、胶囊、输液、水针等)要超过60个,每一个研制者的利润都不会小于500万元,总毛利润接近一个亿。

  新药开发的巨额利润带动资本市场,大量的资金从不同的渠道汇总到新药开发,新药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新药开发的重复数量不断增加。

全国出现了新药(仿制国外的药)开发的新高潮,仅江苏省在去年办理新药研究资质的过程中,就有接近300家研究单位。

笔者通过业内了解到全国有不同规模的新药开发公司超过了800家,其中出现了像北京德众万全公司那样的大规模仿制药公司,据说每年的新药申报数量接近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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