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点说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混同于其他主体的财产,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至于基层工会,即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财产,是否也具有独立性。
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的独立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道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的道理完全相同。
那么,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是不是就没有独立性了呢?不是。
没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仍然具有独立性。
《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39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这两条法律规定不仅是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而言,应当适用于全部工会。
因此,即使是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其财产也是独立的,不是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基层工会所在的单位及职工,都不得侵犯工会的财产。
如果工会的财产受到侵犯,工会有权向国家请求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工会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作出过明确定。
在1997年5月16日《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3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工会法,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于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等。
工会的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
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企业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
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财产。
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总而言之,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会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收支项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集体商定,主席一支笔审批,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四、加强财产管理,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做好年度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接受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及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广泛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六、及时向市总工会报送财务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七、遵守财务纪律,管理好财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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