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采购单位采购一项工程,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第10天召集所有潜在投标人去“现场踏勘”。
采购人代表原本希望通过“现场考察”,让供应商详细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情况,促使招标顺利完成,谁料却事与愿违。
由于招标公告里明文通知了具体踏勘时间及地点,几乎所有意向投标人都前往参加,其中一部分本地潜在投标人在这次踏勘活动违反规定,相互“刺探”消息试图串标,引起另一部分外地投标人的不满,因踏勘引起的疑虑致使后来的投诉,最终导致项目废标。
错过了最佳施工时间的采购人代表懊恼万分地说:“早知是这样的结果,再也不组织集中踏勘了。
” 其实,这只是带有共性的例子。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不少项目尤其是工程项目采购,采购人代表一般都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安排得妥当固然好,但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组织,采购人的辛苦就很容易成为投标人通谋作弊的“桥梁”,最终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一个采购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除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外,谁也不知道谁会对这个项目感兴趣,一般情况下,对究竟有多少供应商索取了招标文件,这些供应商都是谁等方面的信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是严格保密的。
所以,潜在的供应商要想相互串标,首先就要相互结识。
倘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只定期集中进行一次“现场考察”,那么,作为一心图谋串标的供应商来说,会在此过程中毫不费力地掌握到准备参与投标的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从而使他们的串标行为打下基础。
现实中令人担忧的现象是,许多踏勘采购人都是集中组织一次,这就给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创造了“沟通”机会,也就为之后的串标及质疑投诉“埋下了伏笔”。
某采购人称,集中组织是为了节省踏勘成本,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便于操作。
对此,倒是很多招标公告中就“答疑事项”的规定给了笔者一些启发。
如果可以就招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划时段答疑,为什么就不能对现场进行不定时间的“考察”呢?在现场安排一位工作人员接待,允许供应商不定期去踏勘,需要的成本实则高不到哪里去。
或者采取不定期组织或多批次组织,抑或像“答疑事项”那样,给你一个期限,在期限之内随时可以“现场考察”的话,则任何一个供应商都难以掌握到所有准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整体情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串标的可能性。
所以,现场踏勘最好不要集中组织。
如果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通知踏勘时间及地点,更是给有不良企图的供应商提供了可乘之机。
不管怎么说,在有些信息是需要对有些人保密的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三者齐聚一堂的情况不太合适。
总有抱着侥幸心理的人想试探一下法律规定究竟是不是“烫手洋芋”。
所以,尽量避免为他们提供这种机会,才是避免串标发生,将采购人损失降至最低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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