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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