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深交所近期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
深交所近期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7月1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进行了规定。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及满足赎回条件时、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完善赎回、回售、转股、停牌等业务规范,明确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的“冷淡期”规定,明确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要求,完善赎回期间及转股期结束前停止交易或转让的相关安排,完善股票停复牌时可转债暂停或恢复转股的安排。四是明确可转债申购或认购、交易或转让的短线交易监管要求。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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