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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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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
2024-07-14 02:22:19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传唤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判组织及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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